监管利剑护民生——我市发布2025年度“护航放心消费”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发布了2025年度“护航放心消费”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特种设备安全、广告宣传等多个重点领域。这些案例既是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执法、守护民生的阶段性成果展示,也是对各类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的有力警示。
儿童口罩抽检不合格领罚
2024年8月2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当事人仙桃市某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KN95防护口罩,判定不合格;2024年10月10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当事人生产、湖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售的儿童卫生口罩(W),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两批次不合格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2、罚款13500元,上缴国库。
“大地红”爆竹违规被清缴
2025年3月3日,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烟花爆竹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大地红”4层爆竹;2、没收库存的238盘不合格“大地红”4层爆竹;3、罚款6300元,上缴国库。
美容院货架查出过期精油
2025年7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美容美体中心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查获超过有效期限的NB-1金品美体按摩精油2盒,该批次精油共购进6盒,已使用4盒,剩余2盒用于展示未使用,货值金额1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场所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项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NB-1金品美体按摩精油2盒;3.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卫生室采血针过期仍使用
2025年8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办事处卫生室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获超过有效期限的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1盒(二类医疗器械),该批次采血针共购进8盒,已使用7盒。该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1盒;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教育广告吹嘘“最前沿”遭处罚
2025年6月12日,该局监测到我市某咨询服务中心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仙桃市某教育”上发布短视频广告,宣称“该教育会把当今社会最前沿的教育理念和最先进的教育方法传授给孩子们和家长们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绝对化用语的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菜市场“鬼秤”被查
2025年2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位于我市某菜市场摊位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秤用1kg砝码称重显示1.15kg,遂封样送检。2025年2月17日,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仙桃分院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判定该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李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李某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2.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大药房来路不明购进“云南白药”
2025年7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时,对我市某大药房现场检查,确认其于2024年10月从陌生业务员处购进“云南白药膏”(12片装)1盒,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留存相关票据,属非法渠道购进。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该药房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处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045元,上缴国库。
电梯维保走过场留下隐患
我市某电梯公司于2024年接受某小区物业公司委托对该小区的电梯进行维保业务,维保人员在2024年10月和11月对该小区的4次电梯维保工作中,未严格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未及时发现电梯中出现的A类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也未将此重大问题向物业公司予以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该公司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实行维护保养的行为;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清水藕片二氧化硫超标
2025年8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单位对我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3日的清水藕片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清水藕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清水藕片780袋;3.罚款27300元,上缴国库。
“莲花”味精遭遇冒牌货
2025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我市某食品经营部现场检查时,查获涉嫌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莲花”牌味精12件(120袋),经莲花公司鉴定确认为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莲花”牌味精12件(120袋);3.罚款23300元,上缴国库。














